存證信函vs.律師函?
本所近來為許多當事人代發存證信函及律師函時,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就是:存證信函和律師函有什麼差異?哪一種比較有用呢?我該選擇哪一種呢?
讓我們來為各位簡述存證信函與律師函有哪裡不同:
存證信函
一般人即可自行撰寫
證明發出意思表示、通知的事實
郵局會保存一份,可作為證據使用,以利未來訴訟進行
證明發出意思表示、通知的事實
郵局會保存一份,可作為證據使用,以利未來訴訟進行
律師函
以律師名義撰寫,需蓋律師章
證明通知的事實外,通常具有更強的警告作用
表明已尋求律師協助,具有更高威嚇力
所以,兩者的使用時機、性質各有不同,端看你的需求而定。
若仍然對於要選擇何者而有疑問,歡迎私訊本所,討論出最適合你的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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