協議離婚vs.裁判離婚
近年臺灣的離婚率居高不下,本所所長經常遇到當事人前來諮詢:想離婚該怎麼辦呢?要怎麼談離婚財產分配?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?如果孩子沒跟我住,我什麼時候能夠見到他呢?孩子都是我在照顧,我可以幫他改姓嗎?扶養費該怎麼計算呢?我能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呢?

當然,這些問題都要依照個案來做判斷,因為每個家庭的狀況都不一樣,如果有任何疑問,都歡迎私訊本所,預約前來事務所開會洽談。
今天就讓我們來簡單的介紹一下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的流程:

►協議離婚流程
1. 雙方確認離婚意願,撰寫離婚協議書(如剩餘財產分配、子女親權、會面交往時間、扶養費等等)
2. 雙方共同前往戶政機關,偕同 2 名符合法定資格的離婚證人,辦理離婚登記並換發身分證。

►裁判離婚流程
假設無法透過雙方協議達成離婚,就必須透過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。
1. 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聲請。
2. 法院受理後,會先以調解庭進行「調解離婚」,如果調解不成就會進入訴訟程序。
3. 開庭時,法院會針對雙方提出的離婚事由以及其他爭議(如子女親權、扶養權、剩餘財產分配與外遇賠償等問題)進行審理。
4. 若法院審理後,認為符合法定離婚要件,則會宣判離婚,雙方可各自拿著判決書到戶政機關,辦理離婚登記並換發身分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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